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安庆市城市管理局(挂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拟订并督促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指挥、协调、监督各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承担城市管理任务的督查落实。
(四)负责城市公共环卫设施建设规划的制订及实施、环卫设备的购置和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市本级农村清洁工程,承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考核。
(五)负责制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委托代征代收单位及时向财政专户汇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市区建筑垃圾、户外广告(含张贴张挂宣传品)、路名牌、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七)负责行使以下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下列在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2)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5)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固体废物的。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组织指挥跨区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执法案卷评查;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
(九)承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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